您现在的位置: 扬州生活科技学校 >>行政部门 >>财劳科>> 正文内容

财劳科

公务卡结算办法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库[2006]31号)文件精神以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开始推行公务卡结算,并制定了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及规定摘要说明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是指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对日常公务支出尽可能取消或减少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结算,该卡除具有公务卡的特定属性外,同时具有银行卡的一般属性。

公务卡的使用,是公务支出结算方式、技术手段的改革和完善,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改变学校报销审批程序等支出管理规定。 

二、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应当同时遵循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银行卡管理相关规定。

学校财务部门是公务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办理公务卡的开立以及公务卡日常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公务卡结算范围。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务和小额零星采购等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活动备用金或周转金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应当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需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属部门签署意见、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支出项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以及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符合使用现金支付范围的,仍应当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六、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原始单据,填制报销凭证,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批手续。

(二)报销凭证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稽核人员审核报销凭证。

(三)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证以及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金额等信息,核对并确认报销额度,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四)报销人当场确认,并在财务转账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五)财务人员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报销审批凭证等单据登记入账。

七、公务卡“个人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而改变,持卡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学校不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个人卡”如遗失,持卡人应当及时按照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

    八、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通过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协调发卡银行,及时进行公务卡支持系统信息更新和维护。

九、持卡人应当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现等违规使用公务卡现象。如因持卡人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其个人承担。

十、公务卡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支出或损失均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持卡人不能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单据;

(二)拟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银行卡免息期内及时还款,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或超出范围和标准的消费。

    十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当取得合法合规的交易凭条和发票等报销凭证,并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所有消费视同个人行为,持卡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十二、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申请后可办理并使用公务卡,持卡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结清账目。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而造成的纠纷或责任,均由其个人承担。

    十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公务消费行为的管理、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支出,规范使用公务卡,规范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