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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公务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丰富和完善现行公务卡制度,规范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拓展公务卡结算范围,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校发[2014]1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种类。

(一)公务卡结算体系改革后,取消原结算体系中的单位借记卡,开立新的单位公务卡;保留原结算体系中的个人公务卡。

(二)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单位公务卡是由学校指定工作人员办理和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作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个人公务卡是学校工作人员办理和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二条  单位公务卡开立。

(一)单位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组织进行申办、变更、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学校按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指定单位公务卡办理和持有人,单位公务卡办理和持有人必须为学校正式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三)经学校指定的单位公务卡办理和持有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汇总、复核并确认相关资料,送交代理银行申请开卡;代理银行审核通过后开立新卡。

(四)学校开立的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总额度由学校向代理银行提出申请,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的管理规范等因素予以核定。学校在总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代理银行调剂分配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如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由学校统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额度临时调整、备案及恢复事宜。

(五)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当结清所有账目并及时办理销卡手续。因学校工作需要,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注销原持卡人卡片,并按程序和规范重新指定持卡人、申办新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一)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开立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

(二)学校公务支付事项中,凡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转账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属于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应当使用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

公务支付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确因正当客观条件所限,不具备转账、刷卡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事先提出情况说明,经校领导批准、并报备财务部门审核后,可使用少量现金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学校不予报销。

(三)公务卡结算范围及其所包含的具体项目,根据财政部门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单位公务卡保管和使用。

    (一)单位公务卡实行卡片、密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保管原则。卡片实物由学校财务部门明确专人统一保管,卡片密码由持卡人保管。

(二)单位公务卡实行领用审批、用毕缴存的使用原则。

因学校公务支出,需要使用单位公务卡时,由持卡人填写“单位公务卡领用审批单”(详见附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室审批,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持卡人向财务部门申领单位公务卡,经财务部门审核申领信息无误后领用,财务部门留存审批单。

持卡人领取单位公务卡后,应当在审批同意的领用期限内,及时办理学校公务支出事项,规范使用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

单位公务卡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缴存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卡片保管人记录缴存信息,并与持卡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  单位公务卡管理和监督。

(一)单位公务卡卡片实物由财务部门出纳人员统一保管。出纳人员应当遵守会计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卡片安全。

未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出纳人员不得将单位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或本人挪作他用。因出纳人员工作疏忽或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出纳人员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其所保管的单位公务卡及领用审批单。

(二)持卡人应当妥善留存密码,不得外泄。领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卡片,防止损毁或失窃。在办理学校公务支出事项时,严格遵守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

因持卡人工作疏忽或违反规定造成或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三)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经审批同意的学校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因持卡人违反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其个人承担。

(四)单位公务卡如被盗或遗失,持卡人或保管人应当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学校报告。因挂失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或保管人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五)持卡人使用单位公务卡进行公务支付,应当取得合法、合规、完整的刷卡交易凭条和发票等报销凭证,通过省级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网上商城采购页面截图影印件。

(六)公务卡持卡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在报销手续审批审核完成后,及时将报销资金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系统转入相应的公务卡。

持卡人、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完成提请报销审批、票据审核、资金划转等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还款逾期的,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以及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校发[2014]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公务支出报销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票据规范、结算流程等事项,仍按照学校支出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会计岗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发[2014]14号文件《公务卡管理办法》中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单位公务卡领用审批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