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校发(2012)21号

 

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办私事,必须事前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2、事假批准权限:半天以内口头请假,半天以上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事假经校长批准。

3、中层干部请事假程序:副科级干部向主管科长、分管校长请假,正科级干部、副校长向校长请假。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公费医疗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例外)可请病假,请病假应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2、病假批准权限:3天以内由部门批准,5天以内由部门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按级签署意见后由校长批准。

三、婚假

1、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婚假。达到法定婚龄,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15天(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婚假批准程序:由本人持书面申请、结婚证、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工会审核批准(为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同一学科的教职工婚期应错开)。

四、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故亡时,可请丧假,丧假最多三天。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另给路程假。

2、丧假批准程序,由本人持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报工会审批。

五、计划生育及产假

㈠计划生育

1、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女教职工结婚后生育必须提前1年申请计划,由学校批准后方可生育,无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待遇。

2、申请生育计划程序:由女教职工本人持书面申请、相关证件、经本部门、教学部门、学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工会审核(原则上按生育年龄大者优先),由学校根据实际教学工作情况审批。

㈡产假

1、产假批准程序: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后生育可享受产假。本人持相关证件经本部门签署意见,由工会审批(为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同一学科教职工产假应错开)。

2、产假天数:按上级相关意见,依照实际情况核定产假天数,产假期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均计算入假期天数。

六、旷工

1、正常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工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请假期间待遇

手续完善的请假条,由责任部门报组织人事科汇总、备案,并向财劳科下达通知,由财劳科按照上级相关福利待遇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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